青岛拟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 创建标准你来定

2020年03月25日 14:48   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3月25日讯(记者 黄晓)为做好“放心消费在青岛”创建工作,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的基本条件、创建要求、创建程序及动态管理,该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4月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指南(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工作,规定了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的基本条件、创建要求、创建程序及动态管理标准。放心消费示范街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愿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并对本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商业街道或市场区域。

参与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的基本条件包括: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辖区内经营者数量较多,辖区内的经营者应符合DB37/T 3698-2019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保证辖区内90%以上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并签订放心消费承诺书。参与创建的街区还应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对于两年内,辖区内经营者有DB37/T 3698-2019第3.2条列出的情形,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销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仿冒食品、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存在其他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或食品安全处罚记录的,有以上任何情形的都不得参与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创建。

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内容分为放心消费示范街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部分和放心消费示范街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部分。经营者从商品质量、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经营场所、售后服务、投诉(纠纷)处理六个方面进行创建。管理者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员要求、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安全管理、宣传管理、教育管理、监督管理方面进行创建。

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应按照DB37/T 3698-2019第4.1.1条和4.1.2条的要求做出创建承诺并公示相关信息,应在创建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完善相关内容,应按照承诺内容积极践行承诺,并按照本标准第5.2条中规定的创建标准开展日常创建活动。参与创建的管理者应在放心消费示范街显著位置使用“放心消费在青岛”活动标记,示范街内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DB37/T 3698-2019中规定的“放心消费创建单位”活动标记及“放心消费在青岛”活动标记,应按照管理者创建标准开展日常创建活动。

此外,还应开展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经营者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自评报告》;管理者应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自评报告》通过创建服务系统报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审核并公示。经创建活动组织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与创建的示范街区内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实地评估,示范街区内90%经营者参与创建活动,并有40%经营者全部符合本标准必达项要求的,且示范街区管理者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该街区成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对成为放心消费示范街的单位,通过“放心消费在青岛”官方网站进行展示。放心消费示范街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放心消费示范街”标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实施动态管理。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舆论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开展消费体验、组织评估等方式,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撤销“放心消费示范街”标记: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出现违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承诺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停业或自动放弃创建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上《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指南(征求意见稿)》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可于2020年4月5日前发送邮件至qdgsxbc@qd.shandong.cn进行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创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编辑: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