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台湾居民在青就业可投保

2015年03月20日 14:35   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岛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新规定

  从10月1日起,台、港、澳居民来岛城工作将简化办理就业的手续,并且和普通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共有300余名,数量虽然不多,但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我市对台、港、澳人员的就业限制将全部放开,不再有从事职业(工种)方面的限制,台、港、澳人员来青就业的数量也将随之增加。

  与以往的办法相比,新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青岛就业应具备的条件,简化了台、港、澳人员的就业手续,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等。

  按照《规定》,从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青岛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管辖权限予以依法查处。

编辑:李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