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投资优惠政策

2010年10月11日 14:40   来源:

(1990年)
    第一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山东省境内选择投资地点。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沿海地区制定的区域内从事集中的投资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除可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和采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外,还允许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 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
  (二) 购置房产;
  (三) 租凭、承包省内现有企业(包括企业场地使用权);
  (四)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五)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也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已投资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请。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在限制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内投资经营。
    鼓励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动在能源、交通、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继承。
    第七条 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九条台胞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车辆养路费、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商检、医疗等收费,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编辑:李典典